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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行政院調增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及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,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。
發布日期 2018/3/2
發布單位 人事
點閱次數 1525
詳細內容

 桃園市政府 函

地址: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
承辦人:王怡文
電話:03-3322101~7355
傳真:03-3342906
電子信箱:10010535@mail.tycg.gov.tw
受文者:桃園市蘆竹區新興國民小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
發文字號:府人給字第1070032655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如說明六(380078800Y0000000_1070032655_Attach01.7z、380078800Y0000000_1070032655_Attach02.7z)
主旨:行政院調增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及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,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及10700000015號函辦理。
二、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於107年2月5日奉總統公布,旨揭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待遇調增,溯自同年1月1日生效。
三、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機關首長(政務職)及其他簡任第十三職等機關首長(常務職)主管職務加給分別調增為月支新臺幣(以下同)3萬6,850元及3萬260元。
四、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(復興區除外)聘用、約僱人員(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除外)酬金薪點折合率,自107年1月1日起調增為按每點124.7元標準支給(未達整數者,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),各機關學校如有以中央補助款(計畫)進用之聘用、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,應依其補助機關核定標準支給,另復興區聘用、約僱人員107年酬金薪點折合率將另行函知。
五、另依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,及107年直轄市及縣(市)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規定,虧損事業除因政策因素外不得調薪。本府所屬事業機構(虧損事業除外)如欲調薪,應先循程序提經其董事會同意再報本府核定。
六、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各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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